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唐国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被申请人:杨治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建军与被申请人唐国志、杨治洪因民间借贷纠纷,周建军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国志、杨治洪共有的在天津市静海县,保全金额26万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杨治洪名下在天津市静海县(房产证号:房地证津字第××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周建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