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金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七台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智英,男,新兴区兴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茄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陶金成与被告张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陶金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确认被告签立的2005年1月10日至2029年1月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2、依法确认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期间被告违约应承担赔偿9万元;3、本案涉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5年1月10日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后,投入大量资金购入开荒所需车辆三台,旋耕机一台,播种机等设备价值人民币25万元,到耕种期,被告将土地另租他人经营到2018年底。直至2019年初,将土地经营归还给原告继续经营合同,被告口头承诺再延续10年,由原告继续耕种,每年每垧土地承包费为4000.00元,原告又履行了双方合同义务,经营耕种到2020年秋收季节,被告又违约,将涉案承包土地另承包他人,原告无奈,为此2020年承包土地费欠付拒交给被告。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705条及195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平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2021年4月13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张坤、被告陶金成、案号为(2021)黑0904民初432号的案件,该案件当事人、案由、诉讼标的、案件争议所基于的法律事实与本案是一致的,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反,且该案陶金成已提出上诉,本案中陶金成的诉讼请求已蕴含在前诉诉讼请求之中且对前诉诉讼请求实质否定,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陶金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金慧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兴兴 书 记 员 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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