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皮哲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新疆博达哈工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6号(博达银都酒店)。    

法定代表人:刘同举,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皮哲浩与被执行人新疆博达哈工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新疆博达哈工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皮哲浩支付32579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8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1年4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该账户内无余额。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4月28日、5月17日、6月15日、7月2日、7月23日、8月23日、9月9日共7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未在克拉玛依公积金中心开户、也未在本市有土地登记信息。    

4.2021年7月,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1年9月,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查看,该被执行人的公司空无一人。    

6.2021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皮哲浩,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    

7.截至2021年9月20日,本案执行到位4665.17元,尚余27913.83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博达哈工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皮哲浩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博达哈工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皮哲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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