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谭云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石惠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系谭云贵之妻。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东街7号。
负责人:胡轶珑,系该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娄底市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已故)。
被执行人:蒋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被执行人娄底市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谭云贵、石惠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谭云贵、石惠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谭云贵、石惠芳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谭云贵、石惠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