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杨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140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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