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杨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140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