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跃跃,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八步镇新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69959484。 法定代表人:杨凯,该矿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跃跃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跃跃称,2018年10月1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井下采矿时被顶板掉落的矸石砸伤腰背部,后经被申请人送往织金县健民医院治疗。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协商,于2019年7月18日达成并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赔偿款共计167,600元,并于2019年8月5日支付申请人107,600元,剩余60,000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但协议约定最后支付日到期后,被申请人仅在2020年8月前支付申请人40,000元,尚余20,000元至今未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均未果,遂向贵院提出前述申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李跃跃向本院提交了: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2、工伤赔偿协议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上述事实,要求被申请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立即支付尚欠申请人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款20,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申请人李跃跃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款20,000元。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贵州兴伟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八步镇鑫安煤矿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敏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乃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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