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仕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四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敏,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天益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十四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0577212555。

诉讼代表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许仕平与被告新疆天益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仕平于2020年4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兵0201民初58号民事判决,原告许仕平不服该判决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兵02民终10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兵0201民初58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重新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仕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许仕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69元,减半收取计18885元,原告许仕平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免交。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利

人民陪审员  刘俊杰

人民陪审员  杨新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邓 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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