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白城市××宠物医院经济开发区分院,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白城市××宠物医院经济开发区分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其木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