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告:尚富军,男,成年,汉族,住杞县。
被告:尚军阳,男,成年,汉族,住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向阳与被告尚富军、尚军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高向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高向阳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