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莫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执行人:韦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某与被执行人韦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桂0405执1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莫某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拍卖、变卖座落于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名下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扣除银行贷款、相关税费后,由申请执行人莫某、被执行人韦某按各占50%的比例分割;负担案件受理费1262.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莫某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名下房屋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某与被执行人韦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莫某向本院提交的《撤销执行申请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1)桂0405执682号案件的执行;

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莫某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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