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埇信用社。住所地浦北县石埇镇越州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昌隆,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埇信用社主任。
被告王运海,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埇信用社与被告王运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埇信用社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