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国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省,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双龙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1622164U。 住所地:开封市双龙巷27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19131479。 住所地:开封市汉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袁四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董事长,法人出庭。 被告:开封融元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73379053。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东闸口街10号繁塔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胡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四海,该公司执行董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瑄诉被告开封市双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封融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瑄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双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封融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国瑄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双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封融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原发展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国瑄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婧 书 记 员  陈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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