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景侠,女,住陕西省合阳县。 申请执行人种白丽,女,住陕西省合阳县。 申请执行人种秀丽,女,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王强,男,住陕西省大荔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景侠、种白丽、种秀丽与被执行人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强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景侠、种白丽、种秀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64698.6元,案件受理费216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169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种白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种白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161529.6元、案件受理费2168元、本案执行费240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恢4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宏升 审判员  雷 宏 审判员  王林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超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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