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春生,男。

被执行人:余三定,男

被执行人:南阳市易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众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国军,男

审理经过

王春生申请执行余三定、南阳市易通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余三定、南阳市易通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31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余三定、南阳市易通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国军名下财产信息,经司法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南阳市易通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众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国军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余三定经本院传唤,于2021年7月23日到庭履行案件,经调查,被执行人余三定租住在县医院东边院墙外,收废品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要求和申请人协商,但因金额相差过大,协商未果,于2021年8月16日履行1万元。

三、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三定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1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三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申请人未要求使用律师调查令。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13823元,尚余42058.7元及738元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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