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正立,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豪,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龙腾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麦格乡大谷佐村公鸡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755375089U。 法定代表人:杜玉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正立与被告贵州龙腾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王正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贵州龙腾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正立垫付费用人民币2060000元,并从2019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垫付费利息直至付清垫付费本金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贵州龙腾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正立与被告贵州龙腾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建设办公用房及建地磅费用和后续征地费用由被告贵州龙腾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所需费用先由原告王正立垫付。2019年8月26日,原告王正立与被告贵州龙腾伟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王正立开采队为贵州龙腾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垫付费用明细》,该明细约定被告贵州龙腾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此结算签订后清镇市安监局同意复工或复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正立垫付费用共计2060000元,然而被告贵州龙腾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在清镇市安监局同意复工之日起四十五天内未支付王正立垫付费用2060000元,经原告王正立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系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位于贵州省市,合同约定签订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签定地点不具体,约定不明确。本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