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曾凡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
申请人:潘盛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申请人:洪江市众友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双溪镇泥溪村水口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058011984E。
法定代表人:周波。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90893Q。
负责人:廖凌龙。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曾凡军、潘盛斌与被申请人洪江市众友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凡军、潘盛斌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洪江市众友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82522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洪江市众友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825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