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台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秀眉大道148号。
被执行人:文天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凯里市。
被执行人:杨国彬,男,****年**月**日出生,住址贵州省三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1)黔2630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文天华、杨国彬缴纳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文天华、杨国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天华、杨国彬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查明
经查,本院通过网络、传统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文天华、杨国彬的银行存款、车辆、网银、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控,未查询到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630执4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