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庞生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城街道居委会海榆路营工巷*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王大和,男,****年**月**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高坡村委会高坡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琼9030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大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庞生昌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王大和向其支付建房款29000元及利息15235.73元,合计44235.73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大和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琼9030执173号执行裁定书,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琼9030执17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消费限制。根据本院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王大和为琼中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抚养三个孩子,履行能力有限,但其表示可以分期分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从2020年3月份开始,每个月30日前支付1000元。现在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等相关措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财付通账户,保险账户,证劵账户,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账户,查询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且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其表示分期履行,截至目前该案执行到位案款9714元,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部分实现,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该案的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情况已知悉并同意法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钟东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循瑜

书 记 员 盘阿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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