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生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武晓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人。
被申请人: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20号河北师范大学教师公寓5号楼1单元2002。
法定代表人:梁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生贵与被申请人武晓雨、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郭生贵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晓雨实际所有,登记在被申请人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郭生贵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生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晓雨实际所有,登记在被申请人石家庄元一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二、上述被查封车辆现存放于寿阳县交警大队上峪中队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保管被查封车辆。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