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胜康街68号华铁创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2900435M。 法定代表人:胡丹锋,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74206466K。 法定代表人:刘亚飞,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豫0522民初5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900355.36元。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539253.5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