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张伦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高源,系其表哥,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曹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伦中与被告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伦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高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伦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借款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原告做装修工程,被告也是做工程的。因被告2014年资金周转不过,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原告担心借条过期诉讼时效,在2019年6月19日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条:今借到张伦中现金140000元整,借款人曹虎,时间2019年6月9日,51022819820115××××。现原告经济十分困难,多次向被告催收此借款,被告今推明缓,迟迟不还款。为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前诉讼。望判如上所请求”

被告辩称

曹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曹虎向张伦中借款,张伦中于2012年2月现金出借5万元,于2012年4月现金出借2万元,约定利息1分,之后双方多次结算,于2019年6月9日,曹虎像张伦中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伦中现金140000元整,借款人曹虎,时间2019年6月9日”。

上述事实,有张伦中的当庭陈述及其举示的《借条》在案,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曹虎欠张伦中借款14万元的事实有《借条》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曹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陈述抗辩权,本院依法采信张伦中关于曹虎出具《借条》后未再偿还借款的陈述。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张伦中有权随时要求曹虎偿还借款。故,对张伦中要求曹虎偿还借款1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曹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伦中借款1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由曹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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