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学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马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学源诉被告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学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马良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7日,被告马良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写下借据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两个月内还清本金。借款后,被告马良至今仍未还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陈学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原件一份,证明2014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马良既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依据: 2014年4月27日,被告马良以开厂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尔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7月1日还款4000元,2015年8月28日还款1000元,2019年5月7日还款3000,共计还款8000元。2020年9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于2020年9月29日申请撤诉。 2021年6月25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出具借款之日起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因办厂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但原告在2020年9月起诉被告后,被告口头承诺会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便撤诉,尔后被告又未按承诺偿还原告借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自2020年起诉其偿还借款时起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马良返还原告陈学源借款32000元; 一、由被告马良支付原告陈学源借款之利息(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4.8‰计息); 二、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马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陈学源已预交,由被告马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贞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