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霞,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被执行人:龙先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霞与被执行人龙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湘3124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霞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类别包括:保险、工商总局、不动产、民政、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10日到花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花垣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垣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和公积金存款。
上述部分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指定提供财产线索期限,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和本院可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3124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