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细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兵,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元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王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武穴市。系被告王皓丈夫。
被告:刘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细和与被告刘元军、王皓、刘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吴细和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细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细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细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