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田录军,男,约50岁,住河北省定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同军与被告田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同军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录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同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同军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同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