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蓉,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祥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胡国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康建军与被执行人李祥利、胡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40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祥利、胡国勇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国勇支付宝内有存款5783.26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李祥利有固定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祥利工资予以冻结。经查,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甘0403执3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文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伟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