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梁建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原告梁建灵女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确认送达地址:灵宝市北区彦帛苑1单元1楼东。
被告:阴永江,男,****年**月**日出生,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审理经过
原告梁建灵与被告阴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建灵的委托代理人李金鑫、被告阴永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建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阴永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3日,被告阴永江向我借款47000元,同日给我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6个月内还清。到期后,被告阴永江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我多次催要,2021年2月19日被告阴永江又给我重新出具47300元借条一张。但被告阴永江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阴永江辩称:我与原告是朋友。2012年,我因家里有事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之后又在原告处买彩票赔了27000元,共计47000元,我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之后几年也倒过好几次条子,最后2021年2月19日出具了47300元,但中间我陆续还过原告3000元。现原告要求我还款,我也同意,但是因为我欠债较多,这几年经济困难,现在确实没有能力一下子给她还清。我想先给原告还5000元,剩下的钱我每年给她还5000元,直到还完为止。
原告举证
原告梁建灵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欠原告47300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阴永江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身份。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认定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关系很好的朋友。2012年,被告因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又在原告处买彩票时赔了27000元,共计47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3000元。2021年2月9日,被告又给原告重新出具47300元借条一张。因被告长期不还款,原告催要无果,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梁建灵表示只要求被告偿还44000元,但是必须先偿还20000元,剩余款项才同意协商分期还款;而被告阴永江因经济困难,无法满足原告要求,双方意见差距较大,致使本案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借款、欠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440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目前经济困难,负债较多,没有能力偿还原告,本院表示理解,但这不能成为其不还款的理由,况且原告已经催要多年,审理中本院也给双方机会再次协商,但一直也未能达成协议,本院只能依法作出判决。本院判决后被告仍可与原告积极协商,取得原告谅解和理解,若双方能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不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不会予以干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阴永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建灵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阴永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