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洪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学聪,男,汉族,年龄不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洪生与被执行人王学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学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洪生毛驴款79000元,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被执行人王学聪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洪生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王洪生与被执行人王学聪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王学聪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洪生毛驴款80775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给付剩余案款50775元。被执行人王学聪如不按期履行,将承担该款项下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洪生同意该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里坤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如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 应 武 审 判 员 木汉 阿合亚 助理审判员 班 曼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