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895号豪威大厦20层07、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73484174L。
法定代表人:姜海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丽君,女,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734805874。
法定代表人:明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9日向原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