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北路(都溪·馨园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69247833T。 法定代表人:胡靖,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小静,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财政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MA5KEAL1XB。 法定代表人:吕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一般债权债务纠纷,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2017年1月23日签订的《110kv南丹车河工业园区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为广西南丹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南丹联合供电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耀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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