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春支行,住所地为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78号百春园1号综合楼。

负责人:朱彩花,系该支行行长。

被告:姜旭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李素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姜旭升之妻。

被告:刘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叶虹琳,女,1974年10月19日,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春支行与被告姜旭升、李素娥、刘成、叶虹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春支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春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2元,由原告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春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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