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夏兆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唐学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夏某的母亲),女,住山东省莒南县。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侠军,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舟山义祥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工业园区创园大道19号B幢3楼310室。

诉讼代表人:周涛,该公司监事。

审理经过 原告夏兆春、唐学菊、夏某与被告舟山义祥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兆春、唐学菊、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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