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金秀华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秀县桐木镇种苗场(象桐二级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585981667A(1-1)。 法定代表人:李建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宗才,广西志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解放路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765845558U。 法定代表人:宁涛。 被告:李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金秀华瑶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金秀华瑶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金秀华瑶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0.00元,减半收取6015.00元,由原告广西金秀华瑶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晓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余云 书 记 员 吴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