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静、郑会志,河北京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毓,女,****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张琼与张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张琼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琼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