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瑞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大都小区。
被执行人:魏福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人行家属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瑞亮与魏福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福银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魏福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9100017944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0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