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段**。 被执行人:于秋玲,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77********,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卧龙泉村。 被执行人:郭祥辉,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80********,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闫家村**。 被执行人:宁安市庆龙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镜泊西街立交桥西北侧。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1059号裁决书受理了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秋玲、郭祥辉、宁安市庆龙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商品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7)黑10执172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0执17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静涛 审判员 孙钦刚 审判员 兆纯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