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晓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婉欢,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恩琪,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度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得兴,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荣江,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晓春与被告丁度标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春于2021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晓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晓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84元(缓交),由原告李晓春负担。原告李晓春应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