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曹吉祥,男,****年**月**日出生,住白山市江源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曹吉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缴罚金、责令退赔一案,向被执行人曹吉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曹吉祥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2021年5月14日对曹吉祥下发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哲 审判员 朱光华 审判员 尹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