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邰方里,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被申请人:龙运峰,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邰方里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邰方里称,2021年5月25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667元,于2021年6月5日还清,双方核对账单无误后签字认可,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却以各种借口拒不还钱。要求被申请人龙运峰给付申请人邰方里借款人民币667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龙运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邰方里667元。
申请费8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龙运峰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