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国五,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郭海峰,河南超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楚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2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楚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楚建军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楚建军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
三、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
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