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诉被告颜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冷库设备款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3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实际损失3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卓尼县纳浪乡纳浪村经营连年有鱼养殖合作社,2020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冷库购销安装合同书》,由被告负责给原告的合作社安装容积100吨、500㎡的冷库设备,合同约定总价为90000元,其中包括全部设备货款及运费、安装费、装卸费等。2020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3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80000元,后被告拉来两台5P的制冷机,拉来38块长度4米的板子,12月12日被告派来3名安装人员,被告的安装人员说制冷机太小,无法满足冷库制冷要求,拉来的板子不够尺寸,不能使用。3名安装人员吃住20天都由原告负责,每人每天的费用按50元计算,给原告造成了3000元的经济负担。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同意退款。2020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了《退款协议》,被告承诺将原告支付的80000元冷库设备安装定金及货款退还原告,约定于2021年1月3日前退还50000元,1月15日前退还30000元,若未按时给付退款,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时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颜某伪造某制冷公司印章与原告梁某签订合同,该行为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诈骗罪,本院决定将该案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梁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