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
审理经过
关于李某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92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25日本院刑事庭依法向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缴纳罚金80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哲峰 审判员 崔瑞芬 审判员 贾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佩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