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新路15号1983创意小镇D3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8ND1A。

法定代表人:马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萍,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春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春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9日,本院收到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喵仙生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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