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海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许县。

被执行人:王振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许县。

被执行人:林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海滨与王振海、林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22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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