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月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公司南山矿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徐柏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公司矿建处一工区工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姜月柱与被告徐柏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月柱、被告徐柏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姜月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租房押金、补交电费552元;2、给付原告垫付修下水1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被告将位于南山区租给原告居住,原告按约定交给被告租房押金500元。原告租住该房到期后将房屋交还被告,但被告没有将租房押金500元退给原告。原告入住时,为被告补交该房此前所欠电费52元,另外原告还垫付修理该房下水道费用100元。上述三项共652元。

被告辩称

徐柏成辩称:这三项我都不同意给,本来同意给电费的钱。但是现在算下来我电费也不同意给他退。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5日姜月柱与徐柏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徐柏成将西山小区14号楼2单元204室租给姜月柱。房屋租赁期为1年,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止,租赁费为每年4,000元,姜月柱向徐柏成交房屋租赁费4,000元及租赁抵押金500元,并补交电费52元。2019年9月10日姜月柱将房屋返还徐柏成时下水道堵塞且未将房屋钥匙返还,未按合同约定粉刷房屋并拖欠水费11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月柱与徐柏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姜月柱补交电费应由徐柏成负担,姜月柱主张徐柏成退还电费本院予以支持。姜月柱租住期间维修下水道为正常使用产生损耗,故无权要求徐柏成给付费用;姜月柱退租时未将房屋钥匙返还徐柏成,未按合同约定粉刷房屋并拖欠水费和未维修下水道,无权要求徐柏成退还押金。原告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徐柏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姜月柱电费52元; 二、驳回姜月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月柱负担23元,被告徐柏成负担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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