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宇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万民诉被告张宇宙、张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宇宙、张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宇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数本息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张宇宙、张淑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数本息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宇宙从2018年12月2日起陆续从原告万民处分三次借数共34000元,其中一次借款是与张淑英共同借款,借款时间及数额分别是2018年12月2日被告张宇宙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8年12月6日被告张宇宙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约定2018年年前还清;2019年3月5日被告张宇宙、张淑英共同向原告借款800元。后原告万民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不给。现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举证

原告万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借条等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张宇宙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张淑英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日被告张宇宙为原告万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万民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借条出具后,原告万民将20000元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张宇宙。经原告万民多次催要,被告张宇宙至今仍未偿还原告20000元借款。

2018年12月6日被告张宇宙为原告万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万民人民币6000元整(陆仟元整),于2018年年前还清”。借条出具后,原告万民将6000元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张宇宙。经原告万民多次催要,被告张宇宙偿还原告欠款1000元,下欠5000元借款未偿还。

2019年3月5日被告张宇宙、张淑英共同为原告万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万民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每月还壹仟元整本金”。借条出具后,原告万民将8000元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张宇宙。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宇宙、张淑英至今未偿还原告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万民提供了借条足以证明被告张宇宙、张淑英欠原告万民借款的事实,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宇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民借款25000元;

二、被告张宇宙、张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万民借款8000元;

三、驳回原告万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张宇宙、张淑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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