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平金,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绿春县。
被执行人:李功亮,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绿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平金与李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平金以被执行人李功亮与申请人系堂兄弟关系,其家庭也比较困难,现李功亮作为被执行人还有其他案件也在执行中,一段时间内无力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口头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云2531民初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