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8-10号。

法定代表人:白永利,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建忠。

被告:魏学华。

被告:张志强。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忠、魏学华、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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