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薛红涛,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盼盼,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增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张万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袁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双军与被执行人张增文、张万元、袁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双军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申请执行人王双军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036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增文、张万元、袁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增文、张万元、袁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张增文、张万元、袁龙均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增文、张万元、袁龙发出传票各一份,通知张增文、张万元、袁龙于2021年1月2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张增文、张万元、袁龙均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2021年1月13日、2021年1月14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30日、2021年6月21日,经总对总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张增文、张万元、袁龙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民政、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万元、张增文名下有车辆信息、张万元、袁龙有银行存款信息、张增文名下有房产信息。现已对银行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采取划拨措施,对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属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其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增文、张万元、袁龙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1月18日,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增文、张万元、袁龙名下有不动产、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021年6月24日经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营业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龙名下有住房公积金。 2021年7月1日经向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龙名下有不动产。 经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增文名下有住房公积金。 五、2021年4月21日,将被执行人张增文、张万元、袁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5月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双军的委托代理人薛红涛、孙盼盼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张增文、张万元、袁龙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 七、2021年7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张万元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万元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下落。 八、2021年7月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双军的委托代理人薛红涛进行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张增文、张万元、袁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王双军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增文、张万元、袁龙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双军的委托代理人薛红涛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自彬 审判员 翟新华 审判员 丁士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