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建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段向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现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建明与被执行人段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32308元(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737元,申请执行费188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建明与被执行人段向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段向军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履行义务2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案件标的款及案件受理费1737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9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